税务
- 税 (Tax)
- 强制性, 无偿性, 用于满足社会公共开支, 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政治分配关系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并不能获得政府对等的、直接的服务或补偿。
- 依据:法律
- 征收主体: 税务机关征收
- 费 (Fee)
- 特定补偿性, 对价性, 有偿性
- 收费往往与特定的服务、资源使用权、或管理行为相关联
- 例如: 工本费、服务费、管理费
- 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国务院及其财政、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 征收主体: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 政府性基金 (Government Fund):是政府为了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依照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例如,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部分已调整或取消)。
- 社会保险费 (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虽然是强制缴纳,但它是为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医疗、失业等)筹集资金,最终目的是为缴费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具有一定的“专款专用”和“权利义务”对应性,通常不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税”。
税种
18个税种,其中14个税种已经立法
-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 行为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 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
- 未立法的税 -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来征收
- 消费税
- 房产税 (现行版本)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个人
- 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
- 继续教育
- 住房贷款利息
- 住房租金
- 赡养老人
- 3岁以下子女托育
- 扣除项目
- 年金
- 商业健康保险
- 税延养老保险
- 允许扣除的费用
- 个人养老金
- 起亚
1、在年度汇算申报时,您可重新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笔奖金单独计税。 2、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将会影响汇算的税款计算结果。请您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若选择此项,将会把所有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中
单独计税 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其余将全部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64号) 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